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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医改办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0日 点击数:

改革开放以来,宁夏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中医药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特色优势不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弱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和制约了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大力发展我区中医药事业,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全区中医药(包括回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结合,把发展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坚持统筹兼顾、整合资源、体制创新,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以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为枢纽,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为基础,层次清晰、功能明确、分工合理的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70%以上的市、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国家二级甲等标准,自治区和银川市中医医院达到国家三级甲等标准。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健全,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更加优化。中医药科技研发体系基本建立,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药产业初具规模,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得到推广和应用,中医药服务在卫生服务总量的比重在2008年的基础上再提高5-10%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每个市、县办好一所公立中医医院,人口较少的县办好一个中医门诊部。加快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研究院建设,提高中医临床创新能力,使其成为全区中医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临床教学、科研基地。用3-5年时间,按国家建设标准完成市、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任务。将中医药纳入疾病预防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能力。完善中医科室设置,各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医、中西医结合、回医医院,并在规划用地、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名中医创办中医诊所,引导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承担社区和农村中医药服务。积极稳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创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五)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打造6所自治区级名中医院。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及民营中医医院,向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品牌医院发展。加大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力度,再建成15个自治区级“名科”。允许在公立医院执业的中医专家到执业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行医,让基层群众享受到优质中医药服务。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基层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加强对农村和社区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指导,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诊疗服务,积极利用当地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村群众受益。

  (六)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的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鼓励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支持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实施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七)加快回医药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研究。收集、整理散轶在民间的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对较成熟的回医验方进行发掘、整理、研究,形成一批疗效确切、特色突出的回医药诊疗规范。扶持回族聚集地区开展回医药特色专科建设,支持各级中医药服务机构筛选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临床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回族医疗机构,运用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和支持回族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

  (八)强化中医药教育。依托宁夏医科大学,优化我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层次和专业结构,培养合格中医药人才。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培养实用型中医技术人才,围绕中药产业培养中药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中医机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专科人才的培养。重视中医药管理人才和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和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到2015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中医临床技术人员,每个社区都有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村卫生室有能力运用中医或中西医两法的乡村医生。

  (九)建立名中医培养机制,多层次培养中医药人才。开展中青年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优秀中医临床骨干及学科带头人,使其成为各级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专科建设的技术骨干。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通过名中医药专家言传身教,培养一批中医理论扎实、临床技术精湛、医德医风高尚的新一代中医药名家。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师承工作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十)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稳定的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中医药创新型、临床实用型和有独特技术专长的人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中医药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对承担全国和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一致公认的,可优先推荐享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每4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名中医评选,培养一批德技双馨的名中医。中医药人员职称晋升以医古文代替外语考试,对在乡村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药人员在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晋升时免考医古文、免交论文,但需提交一篇临床中医工作经验总结;对有突出贡献、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药技术骨干在职称晋升时免考医古文。

四、支持中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十一)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开展全区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和道地药材种植资源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加强道地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审定及配套技术研究,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结合农业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中宁、隆德、盐池、银川等地加快建成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现代中药研究、生产、商贸、信息交流等为一体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打牢中药产业发展的基础。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中药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中药企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

  (十二)加大中药及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加快中药材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我区中药新品种的研究和枸杞、甘草、麻黄等名优道地中药材、中成药的开发,力争打造一批大品种名中成药。支持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利用,鼓励将名老中医、回医专家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依法简化制剂申报程序,加快审批。自治区卫生厅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鼓励、支持、指导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中医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可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置中药制剂。

  (十三)培育大型中药企业集团。选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重点进行扶持,支持进入资本市场,培植和壮大中药生产龙头企业,力争到2015年培育12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的大型中药企业集团。

  五、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十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特别是在疑难重病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发挥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的作用,进行多学科协作攻关,加强产学研结合,实现中医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科技创新。

  (十五)加强中医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临床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努力在全区建成中医特色明显、技术优势互补、规模效益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群体。加强重点中医研究室、临床实验室规范化建设,为中医药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的科研支撑条件和平台。

  (十六)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推动中西医结合学术发展。中医机构要运用必要的现代科技设备和手段,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急诊抢救能力;综合医院要建设好中医科,提高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和中医人员学习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提高,加强中西医结合对重大疾病及疑难疾病防治的研究。自治区举办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班;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西学中技术职称晋升、聘用的优惠政策;自治区建设一所中西医结合医院,扶植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繁荣中西医结合学术,推动中西医结合发展。

  (十七)整合回医药研究资源。加强自治区回医药研究机构软硬件建设,支持回医药研发科研立项,建立全区回族医药研究与临床应用的技术研发中心,发挥“龙头”作用,组织制定和完善回族医药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和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各级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企业,开展回族医药研究与技术合作。

  六、促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十八)加强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和普及。以中医机构为载体,以大力培养和倡导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为核心,以营造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为重点,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为目的,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大力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在服务理念、环境形象、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开展回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创建中医药文化园区、博物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中医药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识。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十九)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与伊斯兰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宁夏中医药、回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开展中医药研究开发。

  七、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切实履行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责。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促进中医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科技、教育、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推动中医药及回医药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地在实施重大卫生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重点安排,充分利用中医药及回医药资源。

  (二十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将中医药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医药预算内专项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重点扶持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农村中医药和中医药回医药研究开发、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

  (二十二)完善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药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补偿予以倾斜,确保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优势。财政补助设置不同档次,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厅、卫生厅制定。合理制定中医正骨、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和体现名老中医专家诊疗技术服务劳务价值的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应用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二十三)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要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等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及服务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分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中药饮片、院内制剂费用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的职责,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积极发挥规划、指导、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全区中医行业管理。依法加强中医机构和中医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保证中医药服务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中医药专业学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完善中医药行业组织和行业标准,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评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同行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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