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法规〔2009〕195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2009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政府第13号令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自治区发改委系统贯彻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代建制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普遍采用的是建设、使用单位同为一体的“自建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出资人与使用人责任和利益相互分离的制度缺陷。使用人只受益无风险,缺乏控制投资、减低成本的责任和动力,因而造成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十分普遍,不仅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也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制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将宁夏博物馆、宁夏图书馆和宁夏科技馆三个大项目作为自治区的代建制试点项目试行代建。这些项目于2008年自治区50大庆前均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代建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实践证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三超”现象,也有利于预防腐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作为推行代建制的规范性规章,《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理顺代建单位与委托人、使用单位的关系,合理清晰划分各自责权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过程,指导各市县更好开展“代建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委机关各处室要加强贯彻执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自觉性,统一思想,提高对《代建制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宣传学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好代建管理知识,提高工作水平,确保代建制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规范代建管理方式,积极培育代建市场
(一)做好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工作。“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也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把积极推行代建制作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实施方式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代建制工作的统一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主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我区代建制管理工作。
(二)规范代建管理方式。各市、县发改委(局)可设立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包括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监管代建项目执行、协调有关事项、组织代建项目验收和移交等。除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外,代建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宜直接从事具体代建工作。已经成立专门代建机构的地方,可积极创造条件赋予其管理和协调职能。
(三)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代建企业。根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均要以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各市、县发改委(局)要注重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的培育,加快培育一批有资质、有实力的项目管理企业,通过竞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四)严格代建单位资质管理。代建单位素质的高低,是决定代建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代建单位不仅要具备较好的专业化管理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综合管理水平。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置代建单位名录库,严格代建单位资质管理。申请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代建企业,要向自治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质、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材料,经审核后方可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一年一审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代建组织实施,明确代建单位地位,加强财务概算管理
(一)规范代建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增加代建方案章节,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批准项目代建方案,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代建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竞争选择。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具有特殊要求和建设期紧迫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采用比选方式竞争选择。代建单位确定后,应签订委托方、代建方和使用方三方合同。代建合同要明确约定各方职责,尤其要明确代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二)明确代建单位地位。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和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干扰代建单位正常工作。
(三)合理确定代建服务费。按照既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又要吸引广大企业积极参与代建活动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代建服务费计取标准。具体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竞争确定。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
签订代建合同时,可将代建服务费约定为固定数额,对于因代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管理、优化设计而节约投资的,可在固定费用外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宜简单采用项目投资节余提成方式。
(四)规范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单位应依照代建协议或合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上报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视不同情况可下达给使用单位,也可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财政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严禁无计划拨付资金。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区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五)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要认真做好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项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初步设计概算,为代建制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安排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代建合同中应对可能引起概算调整的各种因素进行详细划分,明确界定责任;凡按合同约定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一律由代建单位自行解决。对确由物价上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经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经批准后可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四、完善代建项目监管机制,依法对政府投资代建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自觉维护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不得要求代建单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随意提高建设标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人员进行稽察,并把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责令停工、通报批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混乱,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不断研究代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使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自治区发改委系统贯彻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基建处负责,法规解释由体改法规处负责。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